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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保监罚〔2010〕3号
2010-01-18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处罚人: 牛勇
  地    址: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在2008年至2009年的业务经营中存在以下行为:
  1、2008年虚列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等费用83.62 万元,用于银行代理业务展业支出。2009年1-6月虚列培训费、会议费、宣传费等费用56.01万元,用于银行代理业务展业指出,其中7.15万元用于展业支出、48.86万元用于向协议解约的客户弥补退保损失。
  2、2008年虚列费用2.79万元,2009年1-6月虚列费用0.56万元,全部用于乘意险业务展业支出。
  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列营业费用,属于数据不真实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你是对2008年1-9月期间发生的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决定给予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原经理牛勇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以下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账号:2100145000805800000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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