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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保监罚〔2010〕9号
2010-01-26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处罚人:张东生
  地    址:
  经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支公司在2008年业务经营中存在以下行为:
   2008年 3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与葫芦岛市邮政储蓄银行签署协议,约定"一年期,年收益5%"代理销售鸿丰两全保险,承保1606件,收取保费 4598万元。2009年3月,上述业务退保 1537件,此项业务的直接经营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支公司通过虚列营业费用和手续费的方式形成账外资金364万元用于弥补到期退保损失,达到虚增保费目的。
  上述行为已构成利用虚列营业费用和手续费的方式形成账外资金进行"长险短做"实现虚增保费行为,属于数据不真实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你是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决定给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副总经理张东生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以下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账号:2100145000805800000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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