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保监罚〔20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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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处罚机构:沈阳益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经查,沈阳益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套取高额手续费提供便利条件,将光大银行沈阳分行代理业务挂靠在自身名下,并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金额共计1303782.30元,其中2008年开局发票金额为593916.85元,2009年补充开具发票金额为709865.45元。 上述行为影响了沈阳益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的真实性,违反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沈阳益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齐翔对该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给予沈阳益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齐翔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以下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账号:2100145000805800000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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