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12〕7号
当事人: 姓名:姚福生 身份证号: 职务: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市兴龙苑营销服务部经理 住所: 经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市兴龙苑营销服务部于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经营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利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为直接业务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91,158.8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档案及财务凭证复印件、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不得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规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市兴龙苑营销服务部经理姚福生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姚福生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以下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账号:2100145000805800000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